· 国税发〔199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 - 财税法规库 - 税 屋—财税政策法规查询_财税政策权威解读_税收业务筹划
2012-4-24 14:31:30 阅读13 评论0 242012/04 Apr24
2012-4-24 14:26:24 阅读1 评论0 242012/04 Apr2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由于主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给纳税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纳税人进口货物已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未能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可在2005年1月1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予以抵扣。
2012-4-23 13:07:08 阅读3 评论0 232012/04 Apr23
关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两次发文进行明确。财税字[1994]09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财税字[1996]74号《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从以上两个文件可以看出,对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其计税依据是一致的。除此之外,其他商品的以旧换新业务仍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例:某市人民银行下属金店,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0年1月份发生了下列两笔业务:
(1)通过以旧换新方式,用足金戒指100克(含税售价每克160元),从消费者手中换回足金旧戒指100克,作价15200元,找回价款800元;
2012-4-23 12:53:07 阅读1 评论0 232012/04 Apr23